昆明市纪委监委出台综合考核办法
近日,昆明市纪委市监委出台了《昆明市纪委市监委综合考核办法》,推动新时代昆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工作“辨识度”和“贡献率”。
《办法》明确,把全市各县(市、区)纪委监委,昆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各派驻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采用百分制(定量考核占70%,定性考核占30%)进行。考核等次评定结果将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作为单位评选文明单位、先进党支部和干部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考核内容由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部分组成。对县(市、区)纪委监委重点考核督促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察调查处置职责,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情况。对昆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部门考核分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综合业务部门三类,重点考核聚焦中心任务,履行职责职能,执行市纪委监委决定决议等情况。对昆明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重点考核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擦亮监督“探头”,突出政治监督,盯紧“关键少数”,推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织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等情况。对昆明市委巡察机构重点考核贯彻党章和巡视工作条例、深化政治巡察,发挥巡察监督和政治导向作用等情况。(记者 左超 通讯员 赵俊良 赵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