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营商环境“红黑榜”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9年第四季度开始,原则上按季度对各州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排名,排前3名的进入营商环境“红榜”,排后3名的进入营商环境“黑榜”。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通知》明确,聚焦开办企业、办理建筑许可、登记财产等10项指标进行评价,今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对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动态调整。
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按季度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要采取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查、专题调查、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保证评估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真实,于本评价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数据提供给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牵头单位。
各州市在收到第三方评估数据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自查工作,对评估数据有异议的,要作出情况说明并出具翔实的证明材料,经州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提供给省直牵头单位。超过5个工作日的,视为无异议。
在收到第三方评估数据和州市提供的情况说明后,省直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配合单位,采取实地调查、回访座谈、重点核查等多种方式,对有异议的评估数据进行核验。核验结果经省直牵头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于本评价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据省直牵头单位的核验结果,由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采用百分制,根据前沿距离法和各指标评价权重,分别计算各州市单项指标得分和评价总分,形成各州市营商环境“红黑榜”,按程序报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审定。
连续3次上“黑榜”约谈有关负责人
营商环境“红黑榜”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进行通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建立评价结果与全省综合考评挂钩机制,把营商环境“红黑榜”作为全省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列入“红榜”“黑榜”的州市,按照全省综合考评有关规定给予加分、扣分。对连续3次列入“黑榜”的,约谈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各州市要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找准影响本地营商环境的症结和原因,对标对表,对症下药,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牵头单位。
省直有关部门要以问题比较集中的州市以及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帮助分析原因,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力度,及时跟踪掌握整改进展情况,层层推动问题解决,合力推进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记者 庞继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