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治建设和边疆治理经验的探究——《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研究》解读
《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研究》于2023年6月出版。
该书主要研究清代纳西族习惯法的概念及其起源。纳西族习惯法的起源包括氏族习惯、图腾和禁忌、神判、道德习俗,纳西族习惯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刑事、民事和经济、宗教,以及军事习惯法。纳西族习惯法特征包括浓郁的民族性和管辖的地域性,形成的自发性和操作的强制性,实体的丰富性和程序的零散性,内容的稳定性与形式的片断性,成文的习惯法与不成文的习惯法。
历代中央王朝为建立和维护“大一统”中央集权国家,强化中央集权,根据国家治理需要对少数民族采取不同的民族政策和治理策略,坚持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同治,极大地丰富了中华法律文化的内容,包括纳西族在内的各民族习惯法对实现和巩固“大一统”中央集权、维护少数民族地方社会秩序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清代中央王朝在坚持法治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制定了最为系统和成熟的民族法治体系,是历代中央王朝民族立法的集大成者,是经略边疆最为深入的一个朝代。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作为清代国家法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历代中央王朝体制的兴盛、加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促进各地区民族之间平等友好交往、和谐共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历代中央王朝国家对纳西族地区多采取以教化为主的怀柔政策,对纳西族的统治制度,通过制定实施“羁縻制度”“土司制度”以及“改土归流”制度,确保了纳西族始终与朝廷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元代以前,历代中央王朝对纳西族地区实行“羁縻制度”,中央王朝的法律制度在纳西族地区并未全面深入实施,主要以习惯法作为调整民族内部各种社会关系的手段,习惯法在纳西族生产生活中占据绝对的主要地位。直至元代,纳西族纳入元代中央王朝的直接统治之后,设立了土司制度,土司娴熟地运用民族习惯法管理辖区百姓,形成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共治之局面,“改土归流”后全面推行国家法,逐步形成具有纳西族特点的纳西族法治文化。
该书阐释了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道德习俗关系。清代纳西族除有效运用国家制定法和自身的习惯法有效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外,充分运用本民族的道德、习俗等行为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道德习俗与习惯法往往相互交织。在清代大国治理中,国家充分发挥纳西族习惯法所蕴含的道德习俗因素,协调整合纳西族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纳西族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纳西族与周边民族的“和合”关系,使纳西族形成井然的社会秩序和人们共同遵从的道德风尚。
该书还剖析了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宗教规信关系。纳西族对各种宗教采取“兼容并蓄”“信而不笃”的态度,除信仰出自本民族的民间信仰东巴教,还信仰藏传佛教、汉传佛教、道教等,具有多元宗教信仰的特征。纳西族的民间信仰东巴教由纳西族成员所创造、传承,借鉴吸收了多民族传统宗教的优秀文化元素。纳西族东巴教形成于唐、发展于宋、繁荣于元、衰弱于清朝末年及民国时期,形成了丰富的宗教法习惯,有序规范着纳西族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书中分析了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周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还系统研究清代纳西族习惯法与藏族、白族、彝族、普米族、傈僳族习惯法的异同,探寻纳西族与周边少数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共同为维护“大一统”国家、促进民族地区和谐稳定作出的杰出贡献。
著作指出,清代中央王朝积累了丰富的民族法治建设和边疆治理经验,是中国古代大国治理的智慧范畴和中国优秀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精神财富,能够为新形势下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加强民族法治建设和边疆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对研究当前纳西族等边疆民族聚居区法治建设,挖掘和运用纳西族等少数民族本土法律文化资源,夯实中国法律史学内容,推动纵横比较和跨学科交叉研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宝贵的历史经验。
(作者系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深化改革研究处 赵飞)